車輛稅務相關QA
公司用車買車和租車的做帳節稅方式
自用小客車
營業租賃:
租金全數可列費用支出,進項稅額5%營業稅可扣抵,亦可減少營所稅20%,無出售資產開立發票之問題。
現金/貸款:
車款發票進項稅額5%營業稅不可扣抵(營業稅法第19條),車子列為公司資產做折舊費用,唯有限額250萬之限制,待車輛出售時需開立出售發票。
貨車/客貨車
營業租賃:
租金全數可列費用支出,進項稅額5%營業稅可扣抵,亦可減少營所稅20%,無出售資產開立發票之問題。
現金/貸款:
車款發票進項稅額5%營業稅可扣抵,車子列為公司資產做折舊費用,待車輛出售時需開立出售發票。
營業型租賃VS融資型租賃
「營業租賃」必須符合公司僅是租用這個車輛,而不是只是分期購買而已、「非融資租賃」的條件。期滿後,必須返還給租賃公司。
而融資租賃,亦即表面是租賃,實質上是租購(租賃後轉購買)。融資租賃之要件如下:
營利事業出租資產,其應收租賃款收現可能性能合理預估,且應由出租人負擔之未來成本無重大不確定性,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採融資租賃:
- 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
- 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
- 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
- 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之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90% 以上。
- 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換個方向說明即是禁止以下五項事情:
- 不得擅自訂定轉讓契約給公司或是公司關係人
- 不得過分低於公平市價出售 ( 怕企業有賤賣資產嫌疑 )
- 租期不得超過 44 個月以上
- 總租金不得超過出租車9成以上車價
- 實際上證實該車輛的風險已經完全移轉給租賃方。
以上五項只要碰到一項 . 這幾年來節下來的税 . 都會被國稅局追查。
綜上可知,若是符合營業租賃,進項稅額得申報扣抵;若是符合融資租賃,則不得申報扣抵進項。
與租賃公司辦理租賃車,是營業型租賃還是融資型租賃?
以Q2回覆內容中會計公報條款來解釋
一般長期租賃合約內文有載明期滿車輛歸還出租人,保証金歸還承租人,且大多租期在12~36期,故總租金一般落在車價9成內,綜上可確認屬於營業型租賃。
公司租賃和購買車輛報稅的差異
如果是符合營業租賃的條件的車輛,不論是小客車或是貨車、或客貨兩用車,每期收到的租金發票,都可以扣抵營業稅5%。
如果是購買自用小客車,無論是現金或是貸款購入所獲得的統一發票,營業稅金不能扣抵5%,僅能全額做入公司的購車成本,列為公司的固定資產並於每年提列折舊費用。
但缺點比較明顯,一是折舊費用是有限額(250萬上限)。二是日後公司出售車輛時,需要開立發票。因此進項發票不能扣抵稅額,出售銷項又要全額開立發票很不划算。一般會計師也不建議用公司名義買車。
營利事業新購置營業用小客車,提列折舊及嗣後出售之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另外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該局查核某營造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財產目錄列有4部乘人小客車,係分別於102年起陸續購入,其中一輛在105年1月購買,取得成本為400萬元,公司直接以購入成本按5年計算列報折舊費用,未依限額250萬元計算調整,以致超提折舊,國稅局除剔除補稅外,並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舉例來說,上述小客車,耐用年限5年,採用平均法提列折舊,預估殘值100萬元,依實際成本計算折舊額為60萬元〔(400萬元-100萬元)÷5年〕,因購買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規定限額250萬元,所以該公司105年度所得稅申報可以列報該汽車的折舊費用只有37.5萬元〔60萬元*(250萬元÷400萬元)〕,而不是60萬元。
高雄國稅局另外提醒,該小客車嗣後出售時,仍應以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來計算出售資產損益,例如公司於107年12月31日以200萬元出售該部汽車,出售損益應以售價200萬元減除未折減餘額220萬元【購置成本400萬元-累計折舊180萬元〔(400萬元-100萬元)÷5年×3年〕】,核算出售汽車損失20萬元,實務上也曾看見公司誤以87.5萬元申報出售汽車損失【售價200萬元-〔購置成本400萬元-(折舊限額37.5萬元*3年)〕】,多申報出售汽車損失67.5萬元,嗣後被國稅局調整補稅,造成困擾。
出處連結: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ot81839